“天價魚”事件引發“旅游消費四問”
今年春節期間,一名江蘇常州網友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某野生漁村吃飯后曬出菜單價格,此舉引發了一場不小的爭論。
這名網友提供的消費清單顯示,“鰉魚中段”14.4斤,單價398元,合計5731.2元,兩桌飯共花了10302元。
“天價魚”事件迅速升溫,由此引發了一場關于價格欺詐、景區宰客等話題的大討論。
一問 “天價魚”何以引發關注
2月12日,注冊資料顯示江蘇常州的網友“@jack光頭”發微博稱,其一行約20人在導游帶領下在哈爾濱松北區的“北岸野生漁村”一家餐廳就餐,并知道魚的單價分別為398元每斤和298元每斤,但結賬時發現,此前稱重10.4斤的鰉魚,變成了14.4斤,同時,另外兩種魚也被亂寫斤兩。
2月15日晚,哈爾濱市松北區公布了北岸野生漁村“萬元鐵鍋燉”消費爭端問題的調查情況通報。通報稱,經查,漁店大堂內設有相關食材價格公示,屬明碼標價,其中鰉魚價格屬于經營者自主制定的市場調節價,不在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范疇之內。
盡管當地已通報調查情況,但關于“天價魚”事件的各種聲音仍然充斥于網絡。
“天價魚”何以引發如此大的關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田飛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之所以會引起如此大的關注度,是由于公眾習慣上認為消費者是弱者,且消費者在市場消費過程中信息不對稱,比如對食材的重量、使用原料等無法把控,加之節假日期間消費高于平時,一旦市場“高價”現象高于消費者心理預期,這種“高價”現象便會引發關注。
不過,田飛龍強調,即便如此,公眾也不能因此而偏離事實,要以事實為依據。
也有專家認為,當前社會誠信意識體系尚未真正建立,諸如旅游消費挨宰、購物被騙等不誠信經營現象時有出現,導致公眾對商家誠信的認可度偏低。因此,一旦出現消費糾紛,公眾很容易聯系到商家不誠信經營。
二問商品價格究竟該由誰來定
從“高價”消費被公布于網絡至今,公眾對“天價魚”事件的一個關注點,就是定價依據以及政府部門是否應當有所作為。其實,這一話題并不單出現在此次事件中,每到旅游旺季,景區高價總會引發類似的討論。
田飛龍認為,如果商家明碼標價,沒有偷工減料,這種行為就屬于市場的正常交易行為,商家是合法經營。
對于商家是否可以如此定價,需要從價格形成機制層面來看。
田飛龍告訴記者,政府定價只是起到宏觀調控以及輔助作用,只針對比較稀缺的資源如石油等進行價格干預。對于普通食品的定價,商家具有自主權,在市場資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并通過市場充分競爭達到價格均衡。就此次事件來說,鰉魚的銷售價格不在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范疇之內,是經營者自主制定的市場調節價,不具備政府干預的必要。#p#分頁標題#e#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執行院長傅蔚岡亦認為,如果商家是明碼標價,那么并不存在宰客行為。比如同一種商品在不同的地方,價格是不一樣的。這可以完全由市場調節,并沒有不妥之處。
“但是,有的旅游景區餐飲業會存在給顧客兩份菜單的現象,即外地游客與本地居民是兩個價格,這就屬于價格欺詐?!备滴祵f。
在采訪中,田飛龍與傅蔚岡均認為,如果因為鰉魚的銷售價格偏高,而認為監管部門應出面干預,這種觀點無論從立法、行政執法以及公權力職能來說,都是不成立的。
“職能部門并不能對所有商品價格進行監管,而是只針對限價、政府指導價這些政府價格干預范疇內的商品進行監管,否則就會影響雙方交易的公平性,這是對商家競爭、盈利的偏差執法。如果政府干預定價,就是越位?!碧镲w龍說。
“一般來說,景區商品價格高于其他區域的商品價格是商業慣例,這是因為景區商品定價會受到區位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且法律并沒有禁止這種行為?!碧镲w龍說。
三問 “逢節必宰”緣何頻出現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天價魚”事件還有一個很大的爭議焦點,即消費者所稱此前稱重10.4斤的鰉魚,變成了14.4斤,這亦是此事件的導火索。
在此次“天價魚”事件中,是否存在缺斤短兩問題,目前尚沒有調查結論。不過,缺斤短兩宰客問題在現實生活中的不少地方確實存在。
受訪專家認為,針對“缺斤短兩”,消費者有事前審查義務。消費者若對斤兩存有異議,應盡量在宰殺、食用前提出。若事后提出,則難以舉證。如果商家確被證實“缺斤短兩”或存有其他消費欺詐行為,相關部門可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吳景明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經過多年發展,假日經濟已經常態化,但假日經濟又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外出旅游消費者到了一個陌生的地方,由于信息障礙等因素,宰客現象時有發生,消費者的權利容易受到侵害。
“逢節必宰,快成了假日經濟的潛規則。其深層原因在于,消費者友好社會遠未形成,作為基石的契約精神仍未能得到遵守?!敝袊嗣翊髮W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說。
四問旅游消費糾紛怎樣處理
近年來,旅游消費糾紛時有發生,消費者一直面臨一個問題——如何維權?
從法律層面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田飛龍認為,如果消費者與商家在交易細節上有出入,比如本來是10斤的魚賣給消費者變成14斤,可以通過消協、物價部門以及法院等渠道來解決糾紛,讓證據說話。商家有舉證的責任,可以通過明確訂單信息、舉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來證明是否短斤缺兩。#p#分頁標題#e#
吳景明給消費者的建議是,消費者可以委托當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當地律師到法院起訴,在政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之外,進行民事追責,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不過,也有人提出,在解決消費糾紛時,消費者舉證有難度,訴訟耗時費力。
記者注意到,面對旅游消費糾紛多發的態勢、消費者維權難題,一些地方尤其是旅游景區所在地,都在探索便捷的糾紛解決機制。
在海南省三亞市,該市城郊區人民法院建立了旅游巡回法庭,將巡回審判點設在了景區,就近調處非訴糾紛和審理訴訟案件。三亞市還組建了旅游警察支隊,當場處理旅游糾紛,“省得拖久了沒人管”。
在湖南省張家界市,武陵源區人民法院創建了全國首個旅游速裁法庭,法庭受案范圍包括:游客在景區吃、住、行、游、購、娛中,游客之間因侵權、債務等發生糾紛及其他涉及游客人身安全、財產關系而要求速裁的案件;或者法院認為適宜通過速裁程序處理的案件。
從各地實踐來看,旅游消費糾紛的解決渠道正逐漸順暢,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機制也日趨完善。
對于此次發生在哈爾濱的“天價魚”事件,鰉魚是否野生、是否缺斤短兩等問題還有待當地部門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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